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附解讀)
- 發布時間:2021-01-2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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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區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長白山保護開發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長白山管委會負責全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白山管委會本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對各區管委會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本辦法實施后,各區制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先報送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批復、備案。
各區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長白山管委會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托事項一般包括:協助進行調查、登記,協助編制征收補償方案,協助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就征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征收人協商,協助組織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以及組織對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務。
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房屋征收經辦中心受長白山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負責本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各區管委會房屋征收經辦中心受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應當對擬征收房屋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進行論證。
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分別對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情況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的,應當納入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對未納入年度計劃確需實施的,應當依法調整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對其公益性進行論證,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房屋征收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依據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的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制訂房屋征收計劃,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認定標準由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依法確定,并予以公布。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四)長白山管委會相關部門、各區管委會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存入房屋征收部門指定賬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六)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七)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開展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八)依法組織實施房屋拆除。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搶栽搶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應當在暫停期限內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按期作出的,暫停期限屆滿后,暫停事項自動解除。
第十一條 征收補償方案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復。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征收時間、征收補償資金、補償方式、產權調換房屋安置地點、安置原則、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征收補償簽約期限。
(二)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地點和范圍;
(三)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三條 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過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或者部門網站公開發布征收評估報名公告。報名后,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業績情況、估價師執業情況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布,由被征收人在5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確定,或者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隨機選定。采用投票方式確定時,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得票數應當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采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時,應當組織被征收人代表、基層組織代表及評估機構代表參加,邀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并全程錄像。
房屋征收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與房屋征收評估活動。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條 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資產評估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確定至少2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負責該房屋征收評估項目,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確定后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換。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街道(社區)工作人員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分戶初評結果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送交房屋征收部門,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征收評估報告應當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至少2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結果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復核或者鑒定工作。對經復核改變原評估結果或者經鑒定存在技術問題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評估行為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處理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在房屋征收評估中不按要求查勘現場、制作評估報告、現場答疑、復核評估的,應當督促其履行合同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章 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四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獎勵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組織被征收人選聘房地產評估機構實施評估。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一)貨幣補償
1.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經評估機構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
2. 對被征收房屋的附屬設施及地上附著物等,按照評估機構評估的補償價格予以補償。
3. 被征收住宅房屋用于商業服務業的(不含生產、收購、加工和養殖等),合法經營并依法納稅的,由各區管委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4. 生產、收購、加工、養殖類小型企業,合法經營并依法繳納稅費的由各區管委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產權調換
1.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按原面積(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征一還一”。在以上基礎上,被征收人需要再增加安置房面積的,未超過10平方米(含本數)的部分,按安置房優惠價交納擴大面積款,超過10平方米的部分,按相應資質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市場價格交納擴大面積款。
2. 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按原面積原樓層(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征一還一”,并交納房屋結構差價款,擴大面積部分按相應資質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二十九條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應當不低于45平方米,戶型由各區管委會根據產權調換安置情況確定。
第三十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無論是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及承租戶,搬遷費由各區管委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被征收人自行安置過渡房屋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按原房屋面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各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過渡期限在24個月以內時,按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10元標準發放;過渡期限超過24個月的,按當時周轉用房租賃價格,由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價格聽證后,以文件形式確定補償標準。過渡期內遇有采暖期的,支付采暖補助費每戶1000元。選擇產權調換的,以上費用支付至回遷房屋交付之日;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庫存物資的拆裝、運輸、安裝調試、短期保管等所發生的費用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委托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停產停業過渡期限內按照以下規定中的一種計算辦法執行。
(一)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憑證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純利潤)÷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
(二)不能提供納稅憑證,按被征收房屋評估額×8‰/月×停產期限(月)
(三)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或者提供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權屬登記用途、房屋面積(住改非按實際經營面積計)以下列標準計算:
單位: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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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土地類別 |
營 業 |
生 產 |
倉 儲 |
辦 公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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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類 |
45-50 |
40-45 |
35-40 |
30-35 |
25-30 |
|
二類 |
40-45 |
35-40 |
30-35 |
25-30 |
20-25 |
|
三類 |
35-40 |
30-35 |
25-30 |
20-25 |
15-20 |
|
征收非住宅選擇貨幣補償,或住宅房屋、臨時房屋內合法經營的,具體停產停業補償費補償期限由各區管委會確定。
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補償費補償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后3個月為止。停產停業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時閑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二條 政府在征收房屋時對被征收人實行優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在評估分戶報告送達后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且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標注面積的20%給予面積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評估分戶報告送達后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且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標注面積每平方米評估價格的20%標準給予貨幣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二)商業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在評估報告送達后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且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標注面積的5%給予面積獎勵,獎勵面積不足2平方米的,按2平方米進行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商業房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評估報告送達后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且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標注面積每平方米評估價格5%的標準給予貨幣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三)正在合法經營的生產、加工、收儲類小型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養殖業,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30日內簽約并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的10%給予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四)同一宗土地范圍內,且屬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產權證標注面積小于產權安置住房最小戶型的,無償安置到最小戶型(按原產權證標注的面積給予獎勵)。
(五)回遷安置住宅房屋優惠價,由各區管委會根據逐年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當調整。
回遷安置商業房市場價最終按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為準。
(六)安置房屋面積大于或者小于補償協議約定的面積時,在征收補償協議中有約定的,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執行,征收補償協議中沒有約定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執行,相差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計算補款或退款。
第三十三條 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享受保障性住房補貼或者享受低保條件之一的,各區管委會自行制定住房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政府對被征收人實行協議搬遷獎勵制度。
(一)住宅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的,每戶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0元,逾期不予獎勵。
(二)除提前搬遷獎勵外,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以單元、樓棟、地塊或者項目(每個征收項目地塊僅有20—30戶為一個整體搬遷單元,項目地塊戶數較多50—100戶可以分為2—3個搬遷單元,譬如路東、路西各為單元;路南、路北各為單元、整棟樓或一個樓洞為一個單元。總之,劃分搬遷單元界限要明顯,具體搬遷單元的確定要在征收補償方案中體現)為單位的整體搬遷率達到100%的,給予該單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體搬遷獎勵。
具體獎勵標準,對每個被征收人的整體搬遷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第三十五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依據搬遷時間先后公開排序,回遷時由被征收人在所對應的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
第三十六條 征收公有房屋時,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征收人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處理辦法。
各區管委會根據現有航拍圖結合以往房屋征收工作中執行的無籍房屋認定時間節點日執行。
現執行的無籍房認定時間節點日之后再建的違章建筑,不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征收,依據城鄉規劃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補償;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示范文本由各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應當對被征收人及時給予補償。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長白山管委會、各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三條 長白山管委會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對每個完成的征收地塊進行跟蹤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各區已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布的補償方案繼續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提請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各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4日長白山管委會公布的《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同時廢止。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包括正在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各級管委會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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