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附解讀)
- 發布時間:2021-01-15 15:09
- 來源:

各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駐區各中、省直部門和單位:
《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長白山黨工委2020年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白山管委會辦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長白山保護開發區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天然礦泉水(簡稱礦泉水)資源的保護、勘查、開發和管理,保障礦泉水資源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促進礦泉水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吉林省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開發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內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礦泉水是指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的礦物鹽、微量元素或者二氧化碳的地下水。
第四條 礦泉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壞或者污染。
第五條 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等各類保護地內以及生態紅線一類管護區內從事礦泉水資源的勘查開采活動。
第七條 長白山管委會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礦泉水保護管理中心做好規劃管理區內的礦泉水勘查、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
第八條 長白山管委會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礦泉水資源保護管理中心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專項規劃。
第九條 從事礦泉水勘查評價工作,必須取得勘查許可證。
第十條 礦泉水勘查評價工作,應當按照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和有關勘查規范進行。
第十一條 禁止勘查評價人工揭露的礦泉水,以及單泉或泉群天然流量小于1100m3/d的普通類型礦泉水和小于100m3/d的稀有類型礦泉水。
第十二條 礦泉水資源未經過鑒定的,不得以礦泉水的名稱進行開發。
第十三條 開發利用礦泉水,必須依法取得采礦權許可證。
第十四條 經鑒定的礦泉水水源不得生產純凈水等非礦泉水飲品。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礦泉水,應當按采礦許可證核定的
開采量和礦區范圍進行開采。禁止超量或者超范圍開采。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普通類型礦泉水,最低生產規模為20萬噸/年;開發稀有類型礦泉水,最低生產規模為5萬噸/年。
第十七條 堅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對已開發利用單泉或泉群天然流量已達60%以上的采礦權人,原則上不得再擴大開采規模。
第十八條 新建礦泉水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已建成的礦泉水開發企業,應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第十九條 已開發利用的礦泉水,采礦權人應進行長期動態監測,每隔15日應當進行一次流量、水溫等動態監測,并建立監測檔案。
第二十條 已開采的礦泉水水源地,采礦權人應當設立衛生防護區,衛生防護區的設置、范圍和要求應當符合《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范》。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采礦權的礦泉水水源,由管委會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礦泉水保護管理中心對其水質、流量、資源保護和地質環境狀況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交年度報告。
第二十二條 礦泉水水源地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
流失,保護植被,涵養水源。
第二十三條 勘查、開發和保護礦泉水資源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長白山管委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負責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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